网购年货需警惕四大陷阱
2014-01-26 10:55: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涛
  随着春节的临近,很多人都开始张罗着购买包括各地特产、新年服装、化妆品、小家电等在内的各类年货了,而通过互联网来购买年货则因为其快捷、方便、特别是省钱等原因而受到广大网民,特别是年轻朋友的欢迎,但是由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网店卖家鱼龙混杂,也时常有一些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发生。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由法官就在通过网络购买年货的过程中如何维权、如何防骗进行了专题讲解。

  案例一、订购超值年货礼包被撤单

  小雪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订购了一款超值的年货大礼包,她按照网站的要求提交了订单并顺利通过了网站的审核。结果在商家承诺的七天内到货的期限届满后,小雪却没有收到所订购的年货大礼包,小雪立即到网站上对自己的订单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自己的订单已经处于撤销状态,小雪对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撤单”感到很不理解,遂与该网站进行了沟通,得知因为该款年货大礼包过于热销,商家供不应求而取消了该项活动。在要求该网站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后,小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向哪个法院递交起诉状。

  法官提示:小雪遭遇的纠纷属于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络购物的跨区域性特征,消费者往往难以很容易的就得知商家真实的公司住所地或注册地。另外,一些网络经销商还会在消费者注册会员、购买货物的时候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由该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甚至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消费者一旦起诉,将因需要到外地诉讼而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甚至因为有仲裁条款的约定而未被法院受理。

  法官支招:消费者在选择通过网络购物前,可以查询一下商家的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具体可以向网站注明的其经营地的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同时,网购时也可以事先约定好管辖的法院,并尽量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

  案例二、网购年货遭遇霸王条款

  在北京打工的小杜想要在回家过年的时候用摄像机记录与父母、家人团聚的欢乐场景,由于平时工作比较忙,他便通过网络在某购物团购了某商家促销的一款摄像机。收到商家发来的货物后,小杜发现该摄像机拍摄的画质特别差,小杜便打算将其退掉,重新购买一款新的产品。但该商家工作人员说,在小杜通过网络给商家下发订单的时候,商家已经通过弹窗的形式向其告知了交易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售出产品只换不退。只有小杜选择点击“我同意”之后,该订单才会成功生成,因此不同意退货。小杜对这样的条款是不是构成霸王条款有些拿不准。

  法官提示:小杜的遭遇,很多有过网购经历的人都遇到过,当前大多数商家都要求网购消费者必须经过网上注册、并同意其提前制定的交易协议后方可成为网站会员,否则不具备交易资格。一些商家便在这些合同中作出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其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醒目,并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条款。

  法官支招:在网购年货或其他商品的过程中,应仔细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对于诸如“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因为这些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对其效力法院均将不予确认。消费者因“霸王条款”权利遭受侵害的,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三、给差评遭遇“呼死你”

  小赵在某购物网站上为自己及家人购买了几件新年唐装,结果收到衣服后发现其中一件衣服上的图案与自己选定的不一致,遂与商家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对方言语比较粗俗,小赵与对方进行了对骂,并在购物网站上给对方点击了“差评”,结果从此之后小赵的手机每天就开始接到了成百上千个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了小赵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小赵向网站客服拨打了投诉电话,客服答复说将进一步核实,结果几天过去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小赵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

  法官提示:因为商家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且在沟通时辱骂消费者,在此情形下消费者给其“差评”是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商家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采用“呼死你”这方式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违约,更属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通信自由等权利。而购物网站服务平台也应立即对商家的非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从而确保良好有序的网购环境。

  法官支招: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或者产品不满意时,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如果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应积极寻求网购服务平台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协调。如果真的遇到了类似于“呼死你”一类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由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次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案例四、网购商品以次充好

  小陈在某大公司上班,因为每天工作都很忙,也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好好护理自己的皮肤,而由于春节期间会有一个多周的假期,爱美的小陈就想购买一部分比较高档的面膜和化妆品,利用这段时间给自己的皮肤好好做做护理,于是小陈就在化妆品专卖网站上购买了十余套面膜及其它名牌的护肤品,总共花费3000余元。结果货到后,小陈发现自己花费几千元购买的面膜及名牌护肤品均涉及到虚假宣传的问题,相关产品自身的说明书中,根本没有提到商家在网站中宣称的具有“美白祛斑”等效果,小陈向商家提出要求退货,商家拒不同意,小陈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该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法官提示:当前,一些网络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产品的销售额,往往会存在过分夸大商品功能的情形,也有一些网络销售商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等情形,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网络交易中合同电子化以及证据多由网络销售商掌握的特点,再加上很多消费者并未意识到将来可能会发生纠纷,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是难以有效收集、提供证据。消费过程是法院认定网络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时间点,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有可能对诉讼起到关键作用。

  法官支招:消费者在通过网购的方式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要提高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的意识,要注意一些消费的细节问题。应当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并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证据。如果网络销售商在网站上做出了一些承诺;或者通过网站对其产品进行了宣传、介绍,而这些宣传或介绍与产品实际严重不符,建议消费者采取公证的方式,由公证机关对这些网页内容进行公证,将其作为将来索赔的有力证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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